導論 /台灣淪犯罪天堂? /楚何

新北地院審理男子開車惡意當街撞死妻子與小姨子的案件,最終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合議判處無期徒刑,法官認為殺死2人不是罪大惡極,殺死3個才算,此判決引起社會震驚,受爭議的關鍵不是在量刑輕重,而是在於判決理由所傳遞出的訊號。判決書提及憲判字第8號所例示的「多人」概念,認為較接近「多數人」,若單就殺人數量、又無其他特別加重因素時,須達3人以上,才「可能」該當死刑。這樣的說法,當然立即引發外界批評,因為人民最直觀的感受就是,台灣司法正在替死刑偷偷設下「低消」?更是淪為犯罪者的天堂
台灣司法讓人民覺得無法託付的問題正在這裡,憲判8號的本意,是將死刑限縮於「最嚴重個案」的例外情形,強調必須有直接故意、最嚴格程序保障,以及個案情節達到極端重大程度。它的重點應是實質審查,而不是僵化地把生命價值換算成數量門檻。若下級審把「多人」幾乎讀成「至少三人」,無論本意是否如此,都很容易讓社會產生一種觀感:原來撞死兩個人還不夠,還差一條命,才能靠近死刑的大門。這不是法律技術問題而已,而是對公平正義最根本的傷害。
掌控司法的人一再強調不能被民意審判綁架審判,這句話當然沒錯;但同樣地,司法也不能躲在抽象法理背後,對人民最基本的道德感受失去回應。被害者不是判決書裡的背景資料,家屬的痛苦也不是量刑說理中的裝飾句。當一名行為人以高度惡性、強烈殺意、公開而猛烈的方式奪走兩條人命,法院若在論理上仍給人一種「數量尚未達標」的印象,那麼人民質疑司法偏向保障加害人,而忽視被害人,並非毫無理由。
當然,法治國家不是靠憤怒運作,死刑也不能淪為情緒宣洩工具。問題更不應該是「只要殺兩個人就一定判死」,而是法院在面對如此重大的惡性案件時,是否用足夠嚴謹、也足夠有溫度的方式說明:為何這樣的犯罪,仍未達最嚴重程度?如果說不清楚,甚至讓外界讀出「三人以上才有機會」的機械標準,那就是司法自己把公信力推向懸崖。
此案既然已經上訴,後續仍有被上級審檢驗與釐清的空間。真正值得社會追問的,不是單一法官該不該挨罵,而是我們的司法體系是否正在形成一套只重程序、輕被害;只怕錯殺加害人,卻不怕再次傷害被害人的說理模式。人民要的不是嗜血,也不是報復;人民要的只是最起碼的正義感:法律可以嚴守人權,但不能讓被害者的人命,在判決理由裡顯得如此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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