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看清賴清德如何「造憲擴權」

賴清德是一個權力感很強而權力邊界感很弱的政治領袖,上任兩年來,他所做的就是不斷擴展權力的邊界。大罷免失敗並沒有停止他擴張的腳步,卓榮泰不斷把不副署慣例化,其企圖與效果並非表面上使行政權獲得認定判決法案是否違憲的權力,真正的企圖與效果是把總統的權力邊界推進到憲法沒有甚至是拒絕授權給總統的權力—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擁有一票否決權!
在「少數總統」與「少數執政黨」的政治格局下,面對國會多數通過的法律,賴卓體制頻繁發動覆議、聲請憲法訴訟,乃至醞釀以「行政院長不副署」作為封殺法案的最終兵器。這不僅僅是朝野對立的程序爭議,更是執政者藉由程序操作,企圖實質創設憲法所未賦予之「法案否決權」的憲政危機。因為這形同少數總統可以玩弄憲法程序來「造憲擴權」!
憲法第72條明確規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應咨請總統公布,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憲法並未賦予總統如美國總統般的實質否決權。即便行政院認為法律案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發動覆議後,若國會依法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即「應即接受該決議」。憲法既已設計一套明確、有門檻且具終局效果的覆議制度,賴清德當局若再強行藉由憲法第37條的「行政院長副署權」進行拒署,無異於在覆議失敗後,再為自己疊加第二道無門檻、無期限的「實質否決權」。這種以行政副署架空國會終局決議的操作,實質上讓總統透過任命的行政院長,取得了對抗立法權的絕對權力。
當行政體系試圖將「不副署」合理化為對抗國會的手段時,其論述往往以「維護憲法、阻擋違憲法律」為名。然而,「主張法律違憲」與「自行阻止法律生效」完全是兩回事。依照憲法規定,行政機關已經有權形成合憲性判斷,並可依法聲請憲法法庭審查。但若容許行政權在憲法明文規定的司法判決前,僅憑自身立場便逕自以不副署使法律無法生效,這就是典型的行政權「自我授權」,產生「造憲擴權」的毀憲效果。賴清德體制若打破行政與司法審查的邊界,將使憲法法庭尚未裁決的爭議,在行政程序中被單方面實質敲定,徹底侵蝕了法治國原則的核心。
更深層的危機在於,賴清德總統擁有民意基礎,卻不必直接向國會負責;而完全聽命於總統的行政院長,卻掌握著阻擋國會法律的程序工具。這種「權力集中於總統、責任轉嫁於內閣」的雙首長制歪曲運作,在不副署的操作下被推向極致。當執政者將覆議、釋憲與不副署等極端防衛工具常態化、武器化時,表面上宣稱是在「保衛憲法」,實質上卻是以保衛憲法之名,行擴張總統行政權之實。
憲政民主最後的防線,在於掌權者是否承認自身的權力存在不可跨越的界線。賴清德團隊若持續將憲法上的灰色地帶解釋為行政權擴張的空間,將例外解讀為常態,今天用以封殺國會多數的程序兵器,終將拆毀整個民主法治體制。一條只有在對手掌權時才願意遵守的憲法界線,從來就不是真正的憲法界線;權力若失去節制與自我約束,破壞的將不再只是一時的政黨勝負,而是台灣長期以來歷盡艱辛才建立的憲政秩序與法治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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