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台灣歷經塑化劑、劣質油品、毒澱粉,以及近期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檢出致癌物苯駢芘(BaP)超標等重大事件,每一次危機幾乎都遵循相同模式:事件爆發、全民恐慌、政府追查、修法加重處罰,最後再回到以抽驗為主的管理模式。然而,真正的制度缺口始終未被填補──主管機關並未真正介入高風險食品業者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的事前審查與風險控管。
現行食安法高度依賴業者「自主管理」與政府「事後抽驗」,監測計畫多停留於業者自行訂定、主管機關形式備查的階段。在缺乏官方實質審查與源頭監督下,容易淪為紙上文件,甚至可能刻意避開高風險製程或污染因子的監測,無法真正發揮預警功能。
台灣若要真正建立符合國際趨勢的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應將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由現行的「自主訂定、形式備查」,提升為「主管機關風險分級核定」,讓政府的角色從事件發生後的裁罰者,轉變為風險管理的把關者。
歐盟今日被視為全球最成熟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並非一蹴可幾,而是歷經數十年重大危機所累積出的制度成果。
改革的濫觴可追溯至1981年西班牙毒油症事件。當時工業用途菜籽油遭非法流入食用市場,造成超過兩萬人中毒、數百人死亡,成為歐洲公共衛生史上最嚴重的食品安全事件之一。此後,歐洲各國開始重新檢討食品追溯制度與官方監督機制。
1990年代,狂牛症(BSE)、戴奧辛污染事件,以及食品中多環芳香烴(PAHs)污染等重大危機接連爆發,更徹底瓦解社會對「業者自主管理即可確保食品安全」的信任。
歐盟因此於2002年制定「一般食品法」成立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正式建立「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分離」制度,同時確立「從農場到餐桌」及食品可追溯制度。
其後,進一步建立官方控制(Official Control)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歐盟真正的制度核心並非要求所有食品業者皆須逐案申請核准,而是採取風險導向官方控制。
對依法公告的高風險食品產業,主管機關在業者營運前即會審查其危害分析、HACCP、自主管理程序及監測措施是否符合規範,必要時要求修正後始予核准;營運後並持續透過官方稽核、現場查核及抽樣監測,確認制度持續有效運作。
換言之,歐盟的精神不是「全面核准」,而是風險越高,官方介入越深;風險越低,則維持較具彈性的管理方式。
反觀台灣,食安法第七條第二項僅規定指定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並實施自主檢驗,卻未明文要求主管機關得就監測計畫內容進行事前實質審查或核定。
因此,即使是大型食用油脂工廠、嬰幼兒食品工廠等高風險產業,其監測計畫仍可能未納入特定製程可能產生的污染因子,例如加工過程形成的污染物。主管機關直到產品上市後抽驗發現異常,才開始追查原因,不但失去預警時機,更容易造成大規模食品回收、消費者恐慌及產業信譽受損。
此次中聯油脂事件,正凸顯出台灣制度長期存在的共同問題:政府真正介入的是的等到事件發生之後,而不是風險形成之前。
台灣若要借鏡歐盟經驗,並不需要全面移植歐盟制度,而應依我國行政資源與產業結構,建立符合行政法比例原則的風險分級管理制度。
第一級為大型食用油脂精煉廠、嬰幼兒食品工廠、特殊膳食食品及其他中央公告高風險產業,由衛福部食藥署組成跨領域專家小組,針對食安監測計畫進行實質審查及核定,必要時實施現場查核,未經核定不得正式營運。
第二級則包括大型肉品、水產品、乳品加工廠、大型食品製造商及高風險食品進口業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中央統一訂定之審查標準進行核定,再定期報中央備查,以兼顧全國一致性與地方執行效率。
第三級則為一般食品製造業及餐飲業者,可依中央公布之標準化監測計畫範本辦理備查,由地方主管機關透過官方稽核及不定期查核確認制度落實情形,而非逐案進行事前核定。
此外,政府亦應整合「非登不可」與「非追不可」資訊平台,建立食品安全監測資料雲端申報系統,要求列管業者定期上傳檢驗數據,並透過資訊系統自動勾稽監測結果是否符合核定內容。一旦出現異常趨勢,即可立即啟動預警與稽查機制,使官方控制真正走向智慧化、即時化。
食品安全制度真正的成熟,不在於每一次事件後提高多少罰鍰,而在於能否讓重大食品風險在工廠內就被發現,而不是等到消費者的餐桌上才被揭露。
真正值得人民信任的食品安全制度,不是建立在事件發生後追究多少責任,而是建立在風險尚未造成傷害之前,政府便已透過科學、法制與治理機制,將風險有效阻絕於工廠之內、市場之外。這才是台灣食品安全治理與國際接軌最關鍵的最後一哩路。
核定制度,不只是增訂一項行政程序,更代表治理思維的根本轉變:政府的角色,不再只是事件發生後的執法者,而是風險形成之前的治理者。唯有將食品安全防線建立在工廠,而不是建立在消費者的餐桌上,台灣才能真正完成由「事後裁罰」走向「事前治理」的制度轉型,也才能與國際風險治理的主流接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