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天生基隆報導】基隆市政府與主富服裝公司(NET)東岸商場產權糾紛,市長謝國樑等12人被控於去年1月31日深夜至翌日凌晨強行點交,涉犯強盜等罪嫌,經基隆地檢署偵結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處分,主富公司不服,認為處分理由有違誤,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高檢署受理後認為一審偵查尚不完備,日前發回基檢續行偵查。
基檢在今年2月19日偵結指出,告訴人主富公司提告:東岸停車場增建2至4樓(增建物)為其獨資興建而應享有所有權,且市府與主富之間就所有權之爭議須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處理。謝國樑卻指示時任市警一分局長派遣警力8人與時任市府交通處長、交通處停車管理科長等人至現場共同破壞門鎖侵入、竊佔,且強取放置在建物內之財物,涉犯刑法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竊佔、加重強盜及毀損等罪嫌。
檢察官不起訴理由表示,營運移轉契約係由市府與大日簽訂,期滿大日有2次優先訂約權,第1次3年,第2次2年。主富並非契約當事人,而是以大日之協力廠商名義加入營運移轉契約。主富雖主張增建物為其單獨出資興建,然大日有給予租金減免充作出資,則增建物是否為主富獨資興建確有疑義,且依主富與大日所簽立106年協議書向大日承租部分包含增建物,則主富是否享有所有權,亦有疑問。
依照市府與大日簽立第一次續約,大日同意增建物所有權歸市府享有,且營運屆滿未將受託營運資產交還予市府,市府得逕行收回包含增建建物在內。主富109年出具合作同意書表明願意遵守第一次續約。大日於112年底不再取得第2次續約資格後,被告謝國樑等12人依約認定資產均應歸還市府,但主富未配合返還的情況下,市府得逕行收回並辦理營運移轉,並非無據,實難認被告等人主觀上有違法犯意。
主富雖曾以增建物之產權爭議對大日、市府提出相關民事保全程序,惟於113年1月31日市府就營運移轉程序前,已分別經法院裁定主富無理由或由主富自行撤回聲請,在被告等人主觀上認主富敗訴或撤回,且無從認知仍有涉訟爭議情況下,於1月31日深夜至翌日凌晨就增建物辦理營運移轉,尚難認其等主觀上存有何非法侵奪主富財產權之犯意。被告等人進入後僅對公共區域及營運管理所需之設備進行移交,其餘相關私人物品均未有挪動,亦難認有強盜犯意。
在檢方偵結之前,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在今年1月24日宣判,駁回主富公司(NET)本訴聲請確認增建物2、3、4樓為其所有,市府反訴NET一樓門市騰空遷讓返還,判決市府以新臺幣7435萬元供擔保,得假執行;但NET以新臺幣2億2307萬192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法院駁回主富之訴理由: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簽訂營運契約後,由市府為起造人辦理改建行政作業;大日負責規劃;主富為大日之協力廠商負責施作。大日同意以免計租金、調整租金及減少租金支付主富所墊付之工程費用。市府109年底與大日簽訂第二次營運契約,正式將增建物列為市府資產;大日與主富第三次協議書將增建物列為租賃標的;112年1月16日市府、大日、主富三方出席營運案資產清點會議,點交財產清冊包括增建物,均經主富公司人員及大日公司簽名確認。主富無證據證明其係支付費用興建增建物,而原始取得所有權之人,所請均非適法應予駁回。
法院判決主富應騰空遷讓NET門市理由:市府與大日第一、二次營運契約均因期滿而消滅,主富又無證據證明,市府將受何種不利益?且以何種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大日公司已無權占有NET門市部分;大日與主富租約又約定,市府與大日間第二次營運契約屆期未續約時,應返還所委託營運資產,主富依「占有連鎖」之法理,抗辯有權占有NET門市部分,不足採信。基隆市政府所請,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