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園地

樣品屋或接待中心 記得申報設籍課徵房屋稅
近來許多建案為吸引民眾目光,會建造許多新穎的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常有民眾好奇詢問該建物是否要課徵房屋稅?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銷售房屋而搭建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應在建造完成時依法設立稅籍課徵房屋稅。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搭建定著於土地上之樣品屋或接待中心,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日後拆除也應儘速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才能停止課徵房屋稅。
地價稅代繳人非土地所有權人 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有民眾來電詢問,地價稅代繳人是否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指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才能申請適用。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或土地權屬不明而無人管理者,需由土地使用人為地價稅代繳人之情形,因代繳人並非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舊無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重劃費用扣除及減徵之規定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無論是公辦或自辦市地重劃的土地,經重劃後第1次移轉,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除了重劃費用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外,查定稅額還能減徵40%的土地增值稅;但經重劃分配公告確定後繼承取得的土地再移轉時,則無法適用上述兩項優惠。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也是移轉發生原因之一種,重劃後土地因繼承已發生第1次移轉,且無須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後之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時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實質上已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是以,重劃後之土地經繼承再移轉時,已不屬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所以不得扣除被繼承人之重劃費用及減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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