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嘉昌污染環境 環保局勒令停工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針對陳椒華委員所提「從財嘉昌砂石場空污逸散及佔用國有地個案看類似通案問題」桃園市環保局說明如下:
環保局指出,該砂石場因違反水污法第20條告發,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該公司一年內違反相同法條2次以上,屬情節重大,因此勒令其停工。
環保局說,2014年迄今共告發16次,去年10月21日陳椒華委員函請桃園市府查處財嘉昌砂石場違法獨佔地盜採土石並危及電塔一案,桃園市府即排定市府聯合稽查專案,迄今共查獲8次違規。
環保局於昨日再度前往稽查,該公司領有市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惟該公司堆置大量土石方位置未有登載於許可證內容,與許可證不符,環保局依違反空污法第24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20天內完成改善,否則不排除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另堆置的土石方,其覆蓋面積不足,故也依違反空污法第23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強調,民眾陳情案件,環保局絕對進行稽查,若有違法依法告發,嚴懲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