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天地

房屋領取使用執照即應設立房屋稅籍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一對林姓兄弟向桃園市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新領使用執照的集合住宅,因為還沒完成建物第一次登記,希望完成登記後再申報房屋設籍。
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逾期未申報,屬領有使用執照或僅領有建造執照之房屋,如有起造人分配表,經現場勘測後,稅捐稽徵機關將依起造人分配表,以其門牌號碼,分別按區分所有之各戶起造人逕行核定房屋稅籍,公共設施部分按各戶面積比例核定;如無起造人分配表,以全體起造人名義核定各戶房屋納稅義務人,並以各門牌號核定各戶課稅面積,公共設施部分按各戶面積比例核定,事後各起造人可以所有權狀或全體起造人之協議書更正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逕行設籍課稅,其設籍名義人僅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並非證明其為房屋之所有權人,有關房屋產權之歸屬,應由主管登記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
民眾如有任何不明瞭之處,可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07。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農業用地回復作農業使用可申請恢復課徵田賦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都市計畫範圍內的農業區或保護區,如作「農業使用」者,得申請課徵田賦。(註:農業使用係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
地方稅務局說明,農業用地因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經查獲未申請核准而增建設施、自行鋪設水泥地、變更使用情形,或構築其他非關農業使用的假山、池水、涼亭、地磚、步道……等景觀設施,均不符合農業使用,而改課徵地價稅者,嗣後如回復原狀作農業使用者,或依法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或農舍使用執照,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恢復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經核定後即可自當年起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事關權益,如民眾對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