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韓國光州發生一起女高中生被預謀性侵殺害,兇手擔任警察的父親也幫忙湮滅證據,韓國法院一審竟讓兇手逃過死刑,此事在韓國引發被害者家屬及社會大眾不滿,台灣民眾也同感憤怒。台灣與韓國屈從國際壓力,雖未廢除死刑卻早已實質廢死,讓社會大眾不服,社會看到的是加害者享有無止盡的救濟與國家資源,而被害人家庭只能獨自承受失親、創傷與經濟壓力,人民自然會質疑,司法究竟把誰放在中心?
如果一個國家的刑法仍然明文保留死刑,法院也在少數極端案件中依法判處死刑,那麼行政機關就不應長期以各種政治考量、國際壓力或模糊理由擱置執行。否則人民會產生三種質疑:法律是不是只是寫好看的?既然死刑存在,為何判了卻不執行?司法是不是只在意加害者?受害者家屬多年等待,卻等不到國家真正的回應。政府是不是害怕國際批評,卻不怕人民失望?面對外部壓力唯唯諾諾,面對內部民意卻置之不理。這會使民眾逐漸不相信司法,也不相信政府有能力保護人民。
台灣與韓國都是民主社會,當然應該重視國際人權趨勢,也應該避免冤案、避免濫刑、避免草率執行死刑。但重視國際標準,不等於無條件屈從國際壓力。每個社會都有自己的犯罪型態、民情、司法信任基礎與安全焦慮。當重大殘酷命案一再發生,當人民看見兇手可以繼續活著、由納稅人供養,而被害者家庭卻永遠破碎,政府不能只用「國際趨勢」四個字打發民意。
民主政府的責任,就是在保障程序正義的前提下,回應人民對公平、安全與正義的期待。台灣社會多數支持執行死刑,不代表主張每個殺人犯都應處死。死刑必須限於最嚴重、最明確、證據最充分、程序最嚴謹的案件。但正因為如此,對於罪證確鑿、情節重大、手段殘忍、犯後態度惡劣、毫無教化可能的極惡犯罪者,國家就應該勇敢依法執行。
有些人說,死刑不能讓被害者復活。這句話當然正確,但無期徒刑也不能讓被害者復活,任何刑罰都不能讓被害者復活。刑罰的意義,本來就不是讓時間倒流,而是讓社會確認:某些行為已經嚴重到不能被原諒、不能被淡化、不能只用「教化可能」輕輕帶過。
當兇手預謀侵害一名未成年少女,並在反抗後將她殘忍殺害,甚至企圖包裝成一時衝動以求減刑,這樣的行為若仍無法換來最嚴厲的司法回應,人民難免會問:那到底什麼樣的罪,才配得上死刑?一個文明社會不應該濫用死刑,但也不應該因為害怕爭議,就放棄對極惡犯罪作出最後裁判。
台灣與韓國若法律仍保留死刑,就應在最嚴謹程序與最嚴格標準下,勇敢面對死刑執行問題。對於罪證確鑿、情節重大、毫無悔意且社會危害極高的極惡犯罪者,政府應依法執行死刑。這不是報復,而是法治社會對善惡界線的堅定宣示。這不是殘忍,而是對被害者生命尊嚴的最低回應。這不是迎合民粹,而是民主政府對人民安全感與司法信任的基本責任。一個國家若無法保護無辜者,至少應該在無辜者遭害之後,讓正義不再遲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