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于欽智高雄報導】高雄市115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申請,自即日起開始受理至10月19日止;勞工局表示,扶助金新制上路後,除可申領有關學雜費減免或補助外,還能申領扶助金,簡章及申請表可向勞工局1樓服務台、訓就中心各就業服務站台,或各區公所索取,或上勞工局網站及勞動部網站下載。
勞工局指出,除學子學雜費外,在學期間還包括書籍費、生活費等支出,為即時減輕失業勞工家庭經濟負擔,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新制,針對已獲得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或補助者,仍可申請生活扶助金,同時簡化、加速申請程序,盼能提供失業勞工更有力的協助。
這項扶助採通信郵寄申請或網路線上申請,額度為公立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每名6000元、公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1萬5000元、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2萬6000元;另申請人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條件,或有子女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且符合扶助規定者,按上述扶助標準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勞工局表示,申請資格如下: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5年10月19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於115年7月20日至10月19日,經核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2.於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5年7月20日至10月19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0日者。3.於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4.於115年9月8日至10月19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且於11月18日前經核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二、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須具有正式學籍。
為提升勞工朋友就業率,勞工局除加強辦理就業媒合服務外,也提供各項就業輔導及補助訊息,希望協助失業者減輕其子女的生活費負擔,不致影響下一代求學之路,民眾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洽詢勞工局(07)8124613轉134王先生,亦可電洽勞動部免付費服務電話:19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