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 兩岸與歐盟的食安風險治理韌性 / 蘇偉碩

 

台中地檢署於18日對中聯油脂苯駢芘超標毒油案偵查終結,起訴中聯、福壽、福懋、泰山等4家公司及15名高層,建請從重求刑7年並追徵近9億元不法所得。然而,這起因業者忽視巴西黃豆採明火烘乾導致的苯駢芘污染,未予採取因應措施並在事後企圖隱瞞而引爆的食安風暴,絕非僅是單一企業的道德淪喪,而是國家級風險治理體系的系統性失靈。
兩岸食安治理常被簡化為「誰管得比較嚴」,但真正值得比較的,是一個制度能否在危害擴大前發現風險訊號、讓資訊迅速流動、阻斷問題產品進入下一環節,並從事故中修正自己。從這個角度看,中國大陸、台灣與歐盟恰好呈現三種治理特質:大陸接近「強國家」,台灣具有「強社會」特質,歐盟則代表「強制度、強網絡」。
中國大陸治理食安事件是中央能以「四個最嚴」迅速動員大規模抽檢與刑責銜接,但資訊過度依賴行政體系由下而上傳遞,且地方政府對在地業者的保護常使訊號在途中消失,處理能力強卻未必能第一時間感知異常。
台灣則以媒體、民代、消基會與檢調構成強大感測器,疑點能迅速進入公共領域。然而,海關、農政、衛政與企業各持有一部分資料,缺乏將零散訊號整合成系統性預警的制度連結力。
而歐盟是以一般食品法確立業者為第一責任人,並透過RASFF快速預警系統與TRACES邊境管制,讓單一成員國發現的風險瞬間成為全歐共同處理的訊號,並將歐盟食品安全局的科學評估與行政管理嚴格區隔,維持風險評估的中立性與獨立性。
由此我們或可導出一個公式:食安韌性 = 國家執行力 × 社會偵測力 × 制度連結力。任一項過於弱化時,整體治理韌性便大幅下降。
以中聯油品案為例,當下游業者發現異常拒買時,在台灣現制下僅是民間企業的商業決定;若在歐盟式架構下,這項異常必須強制通報並進入資料庫,觸發對同源供應鏈的追查。差別不在罰得多重,而在訊號能否啟動系統性阻斷。
新世紀的食安治理不應宣稱「零風險」,而是建立具備前瞻預警與動態調適的風險網絡。台灣需要學會整合國家,讓風險資訊跨部會流動,方能真正讓食安治理從事後抓壞人,走向事前讓系統自動發出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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