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從疫苗緊急授權(EUA)、高端審查到重大食安政策,每當社會對行政決策產生疑慮時,衛福部最常給出的回應就是:「我們已經公開專家會議紀錄,一切公開透明。」
這句話聽起來無懈可擊,卻掩蓋了一個最致命的憲政盲點——如果「公開什麼」、「何時公開」、「遮蔽多少內容」完全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這究竟是民主問責,還是公權力的自說自話?
行政機關將會議紀錄提煉成摘要、去除關鍵發言者身分,甚至在關鍵爭議處畫上黑框或帶過,對外宣稱「已經資訊公開」。這種做法在傳播學與政治學上,被稱為「選擇性透明(Selective Transparency)」。
當受監督的行政機關,同時握有監督資料的最終編輯權時,所謂的透明就成了一種權力施捨。立法委員與一般民眾,只能在主管機關劃定好的「安全範圍」內進行被動討論。至於決策過程中有沒有專家提出強烈警告?背景試驗數據是否有瑕疵?利益迴避是否落實?在摘要版的會議紀錄裡,永遠看不到真相。
「既是受審查的被告,又是提供裁判資料的紀錄員」,這種角色衝突,正是近年重大公共政策陷入公信力危機的根本原因。
中聯油脂案正是最新的範例。食藥署7月4日召開專家會議,決定含毒油比例低於20%的產品可不必預防性下架,總統、衛福部長、行政院秘書長事後皆以「依專家會議結論」對外說明,為政策背書。然而,當會議紀錄公開後,在場專家卻紛紛出面自清:會議根本沒有達成共識,現場只是交換意見、提出個別建議,並未經過表決,也沒有正式決議;甚至有專家在會中警告,若僅以20%作為下架基準、未納入攝食頻率與暴露時間等變數,恐怕會引發爭議。就連審計部函覆立法委員的調查報告,也證實食藥署所依據的其實只是專家會議的「建議」,而非拍板定案的決議。一份連與會者都不承認有共識的會議紀錄,卻被層層包裝成足以讓總統公開背書的「科學結論」——這正是選擇性透明最赤裸的示範:行政機關不只決定「公開什麼」,甚至連「這份紀錄代表什麼意義」,都是由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
要打破這種資訊不對稱,就不能只寄望於行政機關的「道德自律」,而必須建立具備法治強制力的外力監督機制。這正是憲法賦予立法院「調查權」與「聽證權」的核心價值。但必須誠實指出:這個工具目前並不完整,而理解它的邊界,正是下一步修法倡議的起點。
第一,強制官員具結證言,讓真相不再被「摘要」帶過。
一般的「政府資訊公開法」設有大量行政豁免條款,官員動輒以「內部討論」或「機密」為由拒絕提供。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立法院就與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得要求政府人員出席具結證言,這部分已獲憲法法庭肯認合憲,是現行制度下最直接有效的破口工具。至於要求政府機關提送原始會議紀錄、錄音錄影等資料物件的部分,憲法法庭則以逾越憲法要求為由宣告失效。這正是當前立法的漏洞所在:國會可以「問」,卻難以「調」。若要真正杜絕行政機關用公務員撰寫的「會議總結」掩蓋實質審查中的劇烈分歧,下一步修法方向應是強化調查委員會調閱資料物件的正當程序保障,例如訂定明確的重大關聯性審查基準、保密與救濟機制,使其符合憲法法庭所要求的比例原則與法律明確性,而非停留在現行僅有證言權的階段。
第二,聽證具結,讓官員與專家基於事實講話。
只看書面紀錄,無法還原「專家意見是否遭到行政高層扭曲或干預」。透過制度化的國會聽證,相關官員與專家必須基於客觀事實提供證言,接受交叉詰問。聽證會的舉行屬於立法院國會自律範疇,合憲性爭議相對較小,是現行制度中最成熟、最可立即強化運用的一環。這能將過往立院質詢時「口水對噴、雞同鴨講」的政治場景,拉回到以數據與程序正義為基礎的理性釐清。
第三,即時性監督,補足事後監察的漏洞。
監察院雖然能彈劾與糾正,但往往是在事件發生數年後的「遲到正義」。對於時效性極高的公衛與食安危機,唯有國會具備即時發動調查的能量,才能在政策落地的關鍵時刻進行實質煞車與導正。而具結證言與聽證,正是目前能立即啟動、無須等待修法的兩項工具。
每當討論國會調查權,總有聲音擔心「政治手伸入專業」或「寒蟬效應」。這樣的疑慮固然值得重視,但絕不能成為否定監督機關的藉口——事實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已經劃出了清楚的紅線,證明「有效監督」與「無限上綱」並非二選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