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 民進黨食安出包甩鍋無情無理 / 蘇偉碩

 

每當食用油品爆發致癌物或重金屬污染超標,中央與地方政府便習慣性上演責任太極。這套推諉卸責的政治話術,若回溯歷史,更暴露出民進黨在執政與野時對《食安法》權責劃分的雙重標準。
在 2000 年《食品衛生管理法》(現《食安法》)全文修正前,台灣食安管理採明確的「垂直分工」:中央負責訂定規範標準,地方負責第一線實質稽查與抽驗。但是,民進黨在 2000 年中央執政前,擅長發揮法律與辯論優勢,巧妙運用民眾對中央權力的期待,強勢將地方稽查責任甩鍋給中央政府。
2000 年民進黨首度執政前夕,還在中央執政的國民黨推動修法打破舊有分工,在法律中明確賦予中央擁有直接進入現場查核、抽樣檢驗與封存扣押的權責。這項修法本應讓中央和地方具有平行管轄權,師法消保法以重疊管轄方式完善對民眾與消費者的食安保障。
回顧食安法新制的馬英九政府執政時期,2014年的頂新黑心油事件,民進黨再度發揮野黨的政治動員力,利用輿論與民粹將所有食安風暴的政治責任全數推給中央政府,要求中央概括承受。然而,如今民進黨再度執政10年,面對重大系統性食安爭議時,卻又拿出一套「2000 年修法前」的舊思維,高呼「稽查是地方衛生局的權責」,將責任全數推給地方政府。
食安法第41條明定中央政府在必要有和地方政府一樣的權力可以直接查驗食安事項。基於權責相當原則,在食安問題出包時,中央與地方是一體當責的,沒有任何推託的空間。
但令人憤怒的是,致癌油事件爆發整整三週,身兼總統的賴清德卻以主席身分,在中常會重彈2000年修法前,「中央管法規,地方管執行」的一刀切之術,企圖撇清自己執政兩年後,食安五環2.0失靈的政治責任。但立法院記錄斑斑可考,當時擔任立法的賴總統可是留下不少關心修法後是否要全面取締吃檳榔的發言紀錄的,怎麼可能不知道修法後的新制食安法,中央在食安的責任已經遠大於地方,既有完善法規制度之責,還有監督並與地方合作維護食安之責,在地方政府不能與不足時,更必須自己跳下來做的法定權責。
「萬方有罪,最在朕躬」才是賴清德應有的唯一正確姿態!

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