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食安而後國安,究責之後更要為人民負責

中聯油脂沙拉油檢出致癌物苯駢芘(BaP)超標事件,除引發風險管理流於黑箱的批評外,隨著波及的第三層下游加工品(如泡麵、零食)陸續曝光,更引發大規模的食安風暴。賴政府為了平息民怨,亡羊補牢發布新聞就違規的廠商課以巨額的行政罰款。但問題油品與加工食品陸續下架後,究竟該如何處置?而無數「已經把致癌油吃進肚子」的消費者,其受損權益又該如何補償?主管機關不應放任消費者與廠商零星開戰,應回歸消費交易不完全給付法理,主動建立集體申訴與爭議調解機制,還民眾一個安心與公道。
首先,針對已下架封存的問題油品與加工食品,主管機關必須採取嚴格溯源銷毀與流向監控的霹靂手段。含法定致癌物超標的食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屬於不得販售的食品,絕不允許有任何「改標再製」而再度暗渡陳倉的空間。
然而,更核心的問題在於消費者權益的即時救濟。在傳統法律實務上,消費者若要請求健康損害賠償,往往受限於無法舉證疾病與特定致癌油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求償無門。此時改從民法不完全給付法理切入,才能為消費者爭取有效的權益補償。
食品業者標榜安全且合乎政府標準而販售食品,消費者信任政府管制與廠商信用而付費購買,雙方即成立有條件的買賣契約。當食品中含有超標的致癌物質,該商品即屬於不符合契約條件的「不完全給付」。消費者根本毋需證明自己是否因此致癌,光是「買到含有超標致癌物的食品」這一事實,即可主張解除契約要求全額退費或請求減少價金。即使食品已經吃完或單據遺失,廠商亦不得以此為由拒絕退費,因為瑕疵在購買時便已存在,不因商品被消費而湮滅。
面對如此龐大且分散的受害者,若要求個別消費者自行向廠商據理力爭,無異於緣木求魚。行政院消保處應立即啟動集體申訴與消費爭議調解方案,包括建立「一站式跨品牌集體申訴平台」,由消保處彙整目前公布的所有涉案品牌與品項,建立統一的線上申訴管道。消費者只需憑簡單的消費憑證(如電子發票載具紀錄、信用卡刷卡明細、甚至外包裝),即可一鍵完成申訴登記。
再來是啟動「大型消費爭議團體調解」,各縣市消保官應主動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召集大宗違規的食品大廠、通路商與消費者代表,進行集體調解。調解方案應全面從寬,放寬退費憑證認定(認貨不認發票)、明定「退一賠三」或定額之精神慰撫金、補償金等。由大廠統一撥款建立「補償信託基金」,直接撥款至消費者帳戶。
若食品大廠與下游通路對集體調解採取拖延或推諉態度,在野黨應趕快修法賦予消保團體可代表全體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透過司法集體求償的壓力,逼使企業正視其不完全給付的法律責任。
食安風暴的善後,不該只有行政罰鍰與商品下架。唯有建立起以瑕疵給付的集體救濟制度,讓違失企業付出實質的民事賠償代價,才能真正補償消費者受損的權益,並重建整個食品供應的社會信心與食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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