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針對外界及部分市議員關切騰昌公司申請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案,市府嚴正澄清如下:
1、桃園市廢棄物處理設施採分級管制,參考其他五都規範,與其他五都一致;議員及媒體所指涉有距離限制的「甲乙種工業區審查要點」,係規範「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該案既然適用工業發展設施,在法理與實務上,皆與該審查要點及113年的修法內容毫無關係,外界指控純屬法規混淆。
2、騰昌申請案,是在鄭文燦市長任內提出,也是在鄭文燦市長的審查小組,決議「修正後通過」其設立許可。張善政市長上任後,依據該項已核發之有效許可接續辦理後續營運登記審查。
3、關於免除書面完工驗收部分,係依中央法規明文辦理,市府亦同步啟動專家聯審與實地現勘進行審查。但市府在審查營運登記時,皆依法邀請各局處代表及外部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親自前往現場進行實地勘查與綜合評審。
4、環保署已明確表示,內政部等相關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尚無規範」限制收受對象僅限股東。因此,市府依法受理申請,並無違反中央規範。
、修法過程與中央相關函釋清清楚楚,不應該以主觀臆測扭曲事實。爆料人員單方面混淆法令,又硬湊時序,對市府做出不當的「護航」指控,市府絕不接受。至於騰昌負責人牽涉的司法案件,尊重司法依法偵辦。
市府強調,該案自設立許可到營運登記之審查,全程皆依內政部法令規定與合法程序辦理,外界指控顯係對法規適用的誤解,市府本於依法行政原則還原事實真相。
市府說明,首先,針對外界將本市工業區審查規定修法與個案申設進行不當連結,市府澄清兩者完全無關。市府於113年修正「甲乙種工業區審查要點」,原則上是針對過去法規漏洞或未詳盡處理事宜進行合理化與補強,例如加油站不得鄰近幼兒園等規範,均屬加嚴措施,並非為特定個案量身打造。另考量廢棄物處理設施及污染防治技術與時俱進,同時參酌其他5都相關法令,針對廢棄物處理設施採分級管制。而在時序上,該案早在張善政市長上任前,於111年4月21日即提出申請,並於同年11月25日經各局處與外部專家學者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決議「修正後通過」其設立許可;張善政111年12月25日上任後,相關單位後續均係依據該項已核發之有效許可接續辦理後續營運登記審查,兩者時序根本不相符。
再者,該案法源亦完全不適用外界所指之審查要點。騰昌公司係依內政部管理辦法及《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規定之「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提出申請,符合乙種工業區使用規定;而議員及媒體所指涉有距離限制的「甲乙種工業區審查要點」,係規範「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本案既然適用工業發展設施,在法理與實務上,皆與該審查要點及113年的修法內容毫無關係,外界指控純屬法規混淆。
此外,關於免除書面完工驗收部分,係依中央法規明文辦理,市府亦同步啟動專家聯審與實地現勘進行審查。針對質疑市府將停業十多年的土資場認定為既有合法設施並免除試運轉,依據中央《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共同清理機構申請核發營運登記證時應檢具完工驗收證明文件,但法規明文規定「使用既有合法場設施者,免附」。該場地過去雖曾處於商業停業狀態,但其作為合法建築物與設施之歷史執照與法律地位並未消失,市府依法免除書面文件乃完全依法行政。雖然依法免除特定書面,但市府在審查營運登記時,皆依法邀請各局處代表及外部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親自前往現場進行實地勘查與綜合評審,確保現場設施仍可正常運作,對環境與公共安全的實質審查均落實辦理。
另,針對外界質疑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收受廢棄物對象是否受限於原股東之爭議,環境保護局釐清指出,此議題中央早有明確通案函釋。行政院環保署於99年8月17日召開研商「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執行疑義會議,即因各主管機關對法規解釋不一致進行檢討,並決議後續受理與核發案件毋庸引據94年間之舊函釋,未對收受對象予以限制。
環保署隨後於99年11月17日以環署廢字第0990103897號函明確表示,包含內政部《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尚無規範」限制收受對象僅限股東。因此,市府依法受理申請,並無違反中央規範。
桃園市政府強調,行政機關核給相關許可必須在合乎法定要件下依法辦理,業者取得許可後,後續的實際營運行為仍必須完全符合核准之計畫書與業務範圍。市府相關局處將啟動聯合監管機制,後續不論防塵、防污及環境管理,均須符合最嚴格之污染防制規定。若業者實際營運內容超出原核准範圍,或具體項目經認定違法,市府絕對依法查處、要求停止營業或予以處分,絕不寬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