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繼承取得公同共有土地經法院和解筆錄辦理物權登記 應由持有之立約人負責貼足全額印花稅票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民眾邱先生電詢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繼承取得公同共有土地經法院和解,由自己及弟弟各持有1份和解筆錄,準備持自己的和解筆錄辦理分別共有登記,應由何人負責貼印花稅票?可依自己取得之持分2/3金額貼印花稅票嗎?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民眾邱先生持和解筆錄辦理物權登記,該份和解筆錄應由持有之立約人邱先生負責貼足全額印花稅票。
該局提醒,如應納印花稅額甚鉅,不僅黏貼不便,且逐張貼花銷花既耗時又浪費人力,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開立繳款書,以信用卡繳納或持至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稅額3萬元以下)繳納,手續非常簡便,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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