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園地】自住房屋稅優惠 戶籍登記不可或缺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近期有民眾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反映,收到房屋稅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通知。經查是因為原自住房屋因戶籍遷出,導致不符合自住房屋規定,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
地方稅務局說明,自113年7月起,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2%,條件如下: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因此,如欲享受115年期房屋稅自住優惠,除房屋實際居住外,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必須在今年3月23日(原3月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申請自住房屋。
該局提醒,於戶政事務所遷入戶籍時,房屋所有人可申請「跨機關通報服務-以戶籍地址申請房屋自住住家用稅率」,如為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戶籍而無法透過該通報服務申請時,請至稅務局臨櫃申請或使用該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您的權益。
民眾如對於內容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下方服務電話,將有專人服務。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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