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天地/桃園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總統府114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鼓勵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淨零排放,凡車籍登記於本市的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不含油電混合車),使用牌照稅免徵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止。
該局提醒民眾,擁有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汽車及機車,不需要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准免稅;如有購車計畫,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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