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刑恐達499年未限出境 三灣前鄉長涉貪棄保潛逃

【記者林盈焜羅玉女苗栗報導】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溫志強被控於任內涉及多起貪瀆弊案,一審認定其涉犯貪汙等罪共134次,若一罪一罰,刑期最高可達499年2個月。然而,溫志強在以新台幣100萬元交保後,未被裁定限制出境出海,竟於二審開庭前棄保潛逃,引發外界對司法防逃機制的高度關注。
台中高等法院24日召開本案首次準備庭時,溫志強未出庭,經法官調閱出入境資料後發現,溫早在今年10月底即搭機前往香港。家屬亦坦言,自10月起即與溫志強失去聯繫,行蹤不明。至於是否發布通緝,法院表示將視卷證資料另行裁定。
檢方指出,溫志強於2018年連任三灣鄉長後,至2021年間,涉嫌利用辦理公所工程採購案、標租公有土地設置太陽能設施,以及甄選清潔隊隊員等機會,收受賄賂。全案共涉及工程收賄129起、人事收賄2起及洗錢1起,不法所得合計高達1,289萬8,100元。
溫志強在偵查期間曾遭羈押,審理中改裁定百萬元交保。今年8月一審審結,法院分別判處其10月至10年6個月不等刑期,並褫奪公權4年,惟因仍有其他案件審理中,尚未裁定應執行之合併刑期。檢方曾考量其刑責重大、具高度逃亡風險,建議聲請科技監控,但未獲採納,最終導致被告潛逃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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