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警取締毒駕 唾液毒品快篩上路

【記者林盈焜、羅玉女苗栗報導】交通部與內政部修正公布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4,已於11月19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法新增「唾液毒品快篩試劑」作為員警執行毒駕查處的法定工具,期望透過更有效率且具準確性的檢測方式,提升整體交通安全,落實維護公共用路秩序。
新制規定,警方得對具毒駕嫌疑之汽車駕駛人實施唾液快篩,且執法過程須全程錄影,以保障程序正義。若駕駛人拒絕接受快篩,將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牌照2年。十年內第二次拒檢者,罰鍰提高至36萬元;第三次以上每次加罰18萬元,並得公布姓名及照片。慢車駕駛拒檢者處4,800元罰鍰並禁止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拒檢則移置保管,以降低藥物影響駕駛的風險。
苗栗縣警察局表示,為因應新制上路,已於施行前完成唾液快篩操作流程及相關法令的教育訓練,使執勤同仁充分掌握程序與標準,以確保執法一致性與正確性。統計今年迄今,全縣取締毒駕違規案件109件、移送法辦104人次,顯示警方持續執行查處工作的具體成果。
苗警方並呼籲,用路人應遵守相關法令,避免吸食毒品或濫用管制藥品後駕車,以確保自身與其他用路人安全。未來警察局將持續配合政策強化取締作為,維護苗栗縣道路交通秩序,營造安全、健康的用路環境。

 

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