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系統近期將政治人物的司法案件頻頻洩密給媒體爆料,對於執政黨、政府機關涉及的重大弊案查辦龜速,卻對在野黨涉案快速偵辦,引發社會各界對檢察系統選擇性辦案的質疑。並曾有拾荒老嫗撿拾放置在騎樓的紙箱被依竊盜罪法辦;上周更有台北市清潔隊黃姓隊員將民眾拋棄、尚堪使用的大同電鍋提供給拾荒老嫗煮飯之用,遭到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函送地檢署,並被檢察官依《貪汙治罪條例》提起公訴等事件。
面對社會各界質疑處置不當的不滿情緒,法務部9月13日回應說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已在去年5月底送行政院審查,並於今年8月完成審查,將依立法程序完成修法,草案中針對小額貪汙案件,若符合條件,得減輕刑期至三分之一,甚至免除其刑。事實上,這類起訴案件明顯忽視「刑罰謙抑性原則」,刑罰謙抑性又稱為「刑法的最後手段性」(ultima ratio),須在用盡一切非刑事法手段仍無法遏止損害持續發生的情形下,方才發動刑罰。遭民眾拋棄的二手電鍋殘值僅為新台幣32元,價值極低,政風處官員及檢察官卻不知民間疾苦地重辦善心幫助拾荒老嫗的清潔隊員,明顯不符社會期待。
筆者提出兩點建議:一、立法院審議時,可將法務部修正案就小額貪汙案件,若符合條件,得減輕刑期至三分之一,甚至「免除其刑」部分,考慮是否進一步下調為「免除其罪」。二、地方法院後續審理此案時,若《貪汙治罪條例》尚未完成修法,地方法院宜參照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根本不具備「可罰的違法性」,予以無罪判決。
司法始終來自於人性,良善的社會價值絕不容被酷吏作風操弄殆盡;羅馬帝國凱撒大帝曾說:「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除了捍衛社會公義外,更要兼顧維護良善社會價值,方能贏得人民的信任與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