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府:非法經營最高罰200萬

【記者張朝福嘉義報導】交通部觀光署提送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同意並咨請總統於114年4月2日公布後施行,其中有關旅宿業者違規情事之裁罰額度上限皆修正提高,嘉義市政府呼籲旅宿業者應熟知「發展觀光條例」修正部分條文,以免觸法。

嘉義市政府觀光新聞處張婉芬處長表示,市府這三年來皆編列預算,委託專業團隊輔導未合法業者申請旅宿業登記,並邀請旅宿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分享經營心得;呼籲有心從事旅宿業的業者,應循合法途徑取得登記證,以免牴觸「發展觀光條例」及旅宿業相關規定,申請過程如有任何不了解的問題,歡迎民眾電洽觀光新聞處(05)2254321轉686、687詢問。

嘉義市政府觀光新聞處表示,對於嘉義市旅宿業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市府聯合有關主管機關或單位,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旨在加強維護公共場所安全,確實保障消費者安全,違反且經限期仍未改善者,本次修正提高法定罰鍰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因為非法經營行為對消費者住宿安全及權益有嚴重影響,為有效遏止非法經營者之行為,未依發展觀光條例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者,其裁罰額度上限提高至新臺幣二百萬元;另未依發展觀光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裁罰額度上限提高至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