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調解或法院判決移轉之房屋應申報契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房屋產權發生糾紛並經和解、調解或法院判決確定移轉房屋時,則應於和解筆錄之日、核定調解書之日或判決確定日30日內申報契稅。稅務局提醒民眾,辦理房屋產權移轉時,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於期限內申報契稅,若逾期申報,每逾3日將會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欠稅或註銷牌照車輛使用道路應補稅處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未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應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補稅並處罰鍰。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所稱「使用」公共道路包含車輛動態的行駛及靜態的停放在停車格、路邊停車、公路、街道等。使用牌照稅是每年4月開徵,而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分別在每年4月及10月開徵,請民眾注意您愛車的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納,如果車輛已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則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或重新驗車領牌後才可使用公共道路,請注意自己車輛的使用狀況,以免遭補稅處罰。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戶籍登記可同時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為簡政便民,民眾辦理戶籍異動時,該土地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同時透過戶政機關通報稅捐機關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戶政機關提供跨機關通報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僅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如非土地所有權人遷入,則無法適用該通報服務措施,仍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持建物權狀或相關證明文件至稅務局填具申請書,亦可利用稅務局官網(https://www.changtax.gov.tw)線上申辦,經核准後當年度方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起才能適用。舉例來說:甲為土地所有權人,乙為設籍人,縱使乙為甲之配偶或直系親屬,遷戶籍時雖透過跨機關通報服務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因乙非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仍須由甲另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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