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園地

使用牌照稅4/1開徵,補發稅單、線上繳納一次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14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3月21日已寄發,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民眾如未收到稅單或稅單遺失,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四大便利商店的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號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列印繳納單後,直接於便利商店櫃檯繳納。稅務局為方便民眾繳納稅款,提供多元繳稅管道,民眾可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3萬元以下)繳納,亦可使用ATM轉帳、電話語音、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或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線上繳稅。稅務局提醒民眾,若逾期繳納,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若超過30日(滯納期滿)仍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此外,滯納期滿未繳納者,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停放),除要繳交本稅外,另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緩,請民眾記得如期繳納,以免造成荷包失血。
車輛出售新車主不過戶,原車主註銷牌照可解套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將車輛賣給他人,務必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如車輛交付後,新車主不配合辦理過戶,原車主可持相關資料到監理機關辦妥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使用牌照稅額將計徵至完成註銷前1日,就可免除後續仍要負擔繳納使用牌照稅及違章被處罰鍰的困擾。稅務局說明,車輛出售後之使用牌照稅,以新所有人為課徵對象,車輛買賣如新車主未持相關資料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因監理機關的車籍資料並未更新,車輛使用牌照稅及嗣後違規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都將繼續向原車主課徵或處罰。但若原車主已向監理機關辦妥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登記,即不會再收到繳款書了,嗣後車輛如有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須追繳本稅及處罰鍰時,即可歸責於實際使用人。
供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符合要件者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如符合要件,於申報移轉時檢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可免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說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如下:(一)供公共設施使用:需用土地人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二)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依區域計畫法等規定完成使用地之編定,並依該法實施管制。(三) 依法得徵收:未來將被徵收之非都市土地。(四)由需用土地人出具證明:在移轉土地前,取具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編定為交通用地之非都市土地為例,屬國道或省道者,需用土地人為交通部公路局;屬縣道、鄉道者,需用土地人為縣政府;屬村里道路者,需用土地人為各鄉鎮市公所。稅務局已於官網(網址:https://www.changtax.gov.tw)建置「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移轉免稅專區」,提供有關法令規定、申請書表與需用土地人及聯絡窗口(道路主管機關)等資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