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園地

外籍人士購置房地自住如符合條件,可申請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優惠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可視同辦竣戶籍登記,申請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優惠。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房屋除符合戶籍登記及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外,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等條件,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另房屋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若全國僅有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按1%稅率課徵房屋稅。稅務局特別提醒,房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住要件規定,請記得於當年度房地稅開徵40日前(即房屋稅3月22日前、地價稅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將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
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竣戶籍登記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之一,民眾如因學籍或就業等其他原因將全戶戶籍遷出,雖實際仍居住在該地,就已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戶籍遷出後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補充說明,若因需要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籍於原戶籍內,以免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影響自身權益。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因其他因素而將戶籍遷出,或變更土地使用用途,以致原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以罰鍰。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申報土地移轉時,應檢附所轄之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證明書上需載明該土地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始得免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該類土地嗣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將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若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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