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續享房屋稅優惠  高稅處提醒須於3月24日前設好戶籍

 

【記者陳志昌高雄報導】房屋稅2.0新制於113年7月1日上路,11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將首次適用,高市稅捐處提醒民眾,2.0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增訂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才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符合自住房屋者,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
高稅處說明,自去年7月1日起,自住房屋須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才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另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 (高雄市114年期為2,179,800元) 以下者,可適用全國單一自住用稅率1%。
高稅處表示,為維護民眾權益,該處已於去年8月及9月針對113年6月30日以前適用自住用稅率房屋,惟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陸續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民眾只要在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不用再提出申報,稅處會主動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稅處指出,截至今年1月止,還有許多自住房屋尚未辦竣戶籍登記,因攸關民眾權益,稅處於近日再次寄發通知書,加強輔導民眾於今年3月24日前辦竣戶籍登記,才能繼續享有優惠稅率;若未於期限前辦竣戶籍登記者,114年期起房屋稅就會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4.8%)課徵,稅額也將較自住房屋增加1.67倍以上。
該處也提醒民眾,辦理戶籍遷移時,建議考量是否影響補助或福利資格、其他租稅優惠等,以維自身權益。此外,113年6月30日以前非屬自住房屋或113年7月1日以後才取得房屋(如買賣、贈與或繼承取得等),如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請務必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所屬稅捐分處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才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

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