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7名少女拍裸照性侵 男子遭判刑21年6月

【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石姓男子引誘在網路上結識的7名10歲至17歲的少女,自行拍攝全裸和私密處等猥褻數位照片供他觀賞,並性侵其中一名15歲少女,再以行動電話,將性侵過程拍成影片,石姓男子涉嫌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昨天被彰化地院依一罪一罰原則共處有期徒刑21年6月,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法院調查,石嫌從民國110年起,在住處使用網際網路,結識7名少女,年齡分別是11歲,15歲,11歲,13歲,15歲,10歲,17歲,8月起至111年3月,基於引誘使少女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的犯意,勸誘7名少女自行拍攝裸體和生殖器等猥褻數位照片,再以LINE傳送給石嫌觀看。
石嫌另於111年7月間在桃園市某汽車旅館,徵得15歲少女的同意,予以猥褻和性交行為,並以行動電話拍攝性交過程的數位影片,後因11歲少女母親察覺有異而報警偵辦。
法院指出,被告犯行讓少女和家長承受擔心私密照片影像外流的壓力,對身心發展實有不良影響,所為甚值非議。
法院審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與其中2少女和家長成立和解,並賠償完畢,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無前科,各處3年4月、3年2月、3年4月、1年8月、1年8月、3年4月、3年2月、1年4月等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