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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書作為收款收據 應貼繳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因此,「房屋租賃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是如果契約書具有銀錢收據性質,則應依收款金額的4%繳納印花稅。稅務局舉例說明,房東與房客簽訂的租賃契約書本身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但是房東向房客收取租金1萬元及押金2萬元後,在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款金額3萬元的4%繳納印花稅120元;如以匯票、本票、支票等支付租金,並於契約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免納印花稅。
遷出戶籍騰空待售未滿1年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待售自用住宅用地,因而遷居及遷出戶籍,以至於在簽訂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出售時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規定不符,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顧及民眾之權益,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的認定標準,應以出售日起往前推算1年。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