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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14年1月17日起,財政部核釋放寬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名下如無車輛,可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稅務局說明,以往有駕照的身心障礙者只能以自己名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無車輛者則無免稅適用。財政部考量領有駕照身心障礙者可能因個人、家庭或其他因素,未以本人名義購買車輛,而由共同生活家人名下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為使身心障礙免稅規定更臻合理,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於本(114)年1月17日起,有駕照無車輛身心障礙者,得比照無駕照身心障礙者,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稅務局提醒車主,車輛免徵金額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級距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1萬1,230元)為限。如符合規定,請儘速提出申請,可自申請日起免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2-169、177洽詢。(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