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針對警員改單案,依圖利罪、偽造文書罪等罪名起訴相關警員,引發社會討論。從檢察官建請法官從輕量刑的論述看來,案件性質並非惡性重大,然而,是否應以刑事訴追的方式處理,仍值得深思。
刑法131條規定,公務員藉職務圖利,屬於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該案警員將白單改為紅單或銷單,確實屬於違法。值得探究的是,違法行為並非出於貪婪或個人利益,而是基於人情壓力與傳統「講人情」的共業文化。然而警察涉及貪污(圖利)判決有罪確定,即會遭到免職。該案目前起訴已達31人,判刑確定後即便是免刑,仍會受到免職處分,其中有還能為國家貢獻30年勞力的年輕警察,也有已為國家貢獻30幾年的勞苦警察,起訴是否妥當,尊重檢察官職權,惟是否有緩起訴處分或其他方式,仍能符合法制及教化效果,並為國家留住這幾些優秀警力。
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然而當事人皆已認罪並坦承錯誤,且並未造成重大公共損害或牟取私利,應考量違法行為的情境與後果。正如《大學》中所言:「君子之過也,如日月之食焉;過也,人皆見之;更也,人皆仰之。」當事人若能真心悔悟,法律應給予改過的機會,而非過度懲治。
而且小案大辦在比例原則與量刑裁量的疑慮,值得反思,以刑法57條明確指出,量刑應考量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其行為後果。員警改單或銷單並未造成重大的社會傷害,僅限於交通違規的罰鍰調整,並未涉及公共安全或國家利益,檢察官起訴多項罪名,是否符合法律適當性,值得商確。
在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方面,將過多資源耗費在輕微違法案件上,可能導致「重罪輕辦,輕罪重辦」的不平衡現象。正如《孟子•告子下》所言:「無厚入者,無厚出。」法律的執行應講究分寸與輕重,避免浪費公共資源。本案雖凸顯出警界內部「講人情」的封閉文化問題,當然,這是長期共業的文化的弊病,司法是否應針對制度與文化進行結構性改革,而非僅以個案刑罰為解方。正如《禮記•中庸》所言:「和而不流,強哉矣。」司法需在法治與人情之間找到平衡,避免矯枉過正。
本案凸顯了警界對人情請託的管理問題,建議強化內部廉政教育與獨立監察機制,避免再發生類似事件,而檢察官在起訴時,望能審慎考量案件的社會影響與法律資源的分配,避免過度追求刑罰,忽略行為矯正與教育的可能性。在法治社會,確保法律的尊嚴與權威固然重要,但也應兼顧行為人的主觀動機與情境,避免將「非惡性重大」的案件小題大作,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與社會觀感的不佳。正如孔子所言:「過則勿憚改。」若能平衡法治與情理,以教育與改革代替過度懲罰,方能真正實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平心而論,民眾違規受取締,也希望能從輕發落,此案典型情、理、法,檢方則採法、理、情,此案已進入司法階段,期望在符合法制與教化下,法院審理觀點不同,就能讓這些受國家栽培、認真的警察未來更警惕也更謹慎的執法,而不是輕罪重判,犧牲社會資源也失去優秀警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