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機應依法設立稅籍課徵娛樂稅

【記者陳志昌高雄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店內擺滿夾娃娃機台或各種選物販賣機等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如選物販賣機功能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皆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高稅處說明,提供娛樂設備之營業人,應於事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辦娛樂業登記而擅自營業,一經查獲,將被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該處提醒,擺放設備之營業人,記得在開業前向營業場所當地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因小失大,遭受處罰而荷包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