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未申請自住用地優惠稅率者,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內可補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買賣移轉土地,申報時漏未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於土地增值稅稅單所載繳納期間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行申請。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土地如符合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等要件,可以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如有三親等以外之人設籍,須另檢附設籍人無租賃申明書)、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勘測成果圖)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再移轉應追繳原退稅款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應追繳原退還之稅款。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5年內再行移轉也包含以贈與方式移轉登記給配偶,因該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除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外,尚須追繳原退還稅款,提醒民眾多加注意。
逾期未繳納稅款,可以網路繳稅囉!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如逾期繳納,得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於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繳稅。稅務局說明,稅單若逾繳納期限,依法規定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以往逾期未繳納案件,民眾可持稅單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核算滯納金繳納。為提供民眾便利繳稅管道,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自112年11月起開放於各該稅款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逾期案件,掃描稅單上的QR-Code即可進行線上繳稅,不受代收款機構營業時間及地點的限制。稅務局提醒,逾期繳納稅款,除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外,若超過30日(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並加收執行必要費用,請民眾記得如期繳納,以免造成荷包失血。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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