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園地

配偶贈與自用住宅土地 要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陳太太今年因配偶贈與取得住宅土地,繳稅時發現地價稅額比去年高出不少,一查之下才發現原先登記在配偶名下的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但是登記在自己名下後居然是用一般稅率課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經移轉後,即使住宅使用情形並無改變,因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已變更為新所有權人,新所有權人仍需重新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其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土地。民眾如要申請優惠稅率,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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