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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院調解或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仍應繳納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約之成立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是明示或默示均屬之。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均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但如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仍應按其性質繳納印花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持法院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是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應依不動產之價值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如納稅人是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不是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屬契約性質,則免繳納印花稅。

法拍土地欲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由原地主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案件係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但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應由債務人(即土地所有權人)依限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法院拍賣土地案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即債務人。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會主動輔導土地所有權人,如地上建物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且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戶籍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於收到輔導函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為了維護自己權益,切勿錯過申請期間。

建築完成未滿一年之房屋,要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是有條件的唷!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防止土地所有權人先在自有土地上興建簡易房舍,於該房地出售時享受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投機行為;因此土地稅法特別規定建物的評定現值如果未達坐落土地公告現值的百分之十,則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該建物如已建築完成滿一年,就沒有這樣的限制。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所有A土地公告現值為一千萬元,土地上有一建築完成未滿一年之B屋,甲君出售該房地,若想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則B房屋評定現值須達一百萬元以上,否則要等到建築完成滿一年以後才可適用。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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