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終止30日內應給付資遣費 台中市勞工局籲請雇主遵守法令

【記者彭勝郎台中報導】台中市事業單位以中小企業為主,較缺乏專責人資處理勞工事務,常因不了解法令而觸法,雇主因資遣勞工後未給付資遣費、誤算資遣費數額、未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或是誤以為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不須給付資遣費等,而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遭裁處30萬至150萬罰鍰。市府勞工局提醒雇主,為促進勞資和諧,減少勞資爭議,籲請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
市府勞工局說明,資遣費計算標準依勞工年資分別屬舊制、新制或保留舊制。舊制為94年7月1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者,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依前述計算的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新制條例為94年7月1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94年7月1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另外,保留舊制為勞工在94年7月1日以前到職,而選擇新制(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依前開新舊制資遣費計算標準分段計算後,再合計發給。


勞工局長林淑媛提醒,不論為資遣兼職及部分工時勞工或試用期屆滿,雇主除應依上述規定計給資遣費外,更要特別留意,應於契約終止日起30日內給付,如未於期限內依法全額給付,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1條規定,裁處30萬至150萬罰鍰。
108年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提高罰鍰額度後,經勞工局統計修法後,因資遣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受處分案件達32件,罰鍰總金額達960萬元。
勞工局籲請事業單位遵守法令,共同維護勞工相關權益,勞資雙方可利用勞動部網站(?https://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進行資遣費試算,以保障勞工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勞工局補充,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該局透過宣導、輔導、檢查多元政策措施,提供法遵訪視、勞動法令宣導會、常見違法案例彙編、勞動權益臨櫃諮詢及電話諮詢等方式,協助事業單位遵循法令。
勞資雙方如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市民專線1999,或至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