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修正新設畜牧場條例 有條件放寬周界限制

【記者林盈焜、羅玉女苗栗報導】苗栗縣議會第20屆第9、10次臨時會,8月15日上午召開3讀議案第2、3讀會通過縣府提出的修正「苗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並廢止「苗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縣府制定的苗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民國106年12月21日公布實施,迄今曾修正1次,為確保畜牧業發展,兼顧環境保護,再次修正相關規定,並提請縣議會審議。
修正該自治條例的重點,增訂飼養豬(鷄)場全場設置符合水濂或負壓的密閉式豬(鷄)舍、排風口外加設擋風牆(板)及噴霧除臭設施者,其與機關(構)和學校距離不變外,距離商店及非自有住宅(不含農舍)周界減為200公尺以上,同時修正不受距離限制的畜牧場,1、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5年飼養有案的原地原貌畜牧場,2、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在原同意土地範圍內申請增(擴)建、改建。通過的修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對於車輛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所有人的公告期間,一併修正為3個月,同時增訂車輛拍賣所得價款為移置費及保管費繳納上限,並追溯適用於該自治條例未修正前已移置保管的車輛。
縣府提請審議廢止「苗栗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的議案,係因考量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的菸害防制法已納入電子煙等類菸品及加熱菸等指定菸品的管理,中央法規既已規範,該自治條例就無存續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