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因此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取得登記的所有權人,於11月份開徵的時候,負責繳納該筆土地整年的地價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雙方在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或按持有期間比例分攤,屬於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稅務局提醒買賣雙方,要注意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之稅捐歸屬,以避免發生爭議。
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應查明儘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收到繳款書時,應在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如果超過繳納期間未繳納,除依規定每逾3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外,稅捐機關會將滯欠之稅捐,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將會寄發傳繳通知書進行催繳。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寄發之欠稅傳繳通知書,應謹慎查明真偽,以免權益受損。如欠繳金額在3萬元以下者,傳繳通知書下方會有三段式條碼供民眾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等4大超商繳納,無需支付手續費;另欠稅金額超過3萬元以上或已超過傳繳通知繳納期限,可至稅務局所屬各分局或執行分署開立繳款書臨櫃使用信用卡繳納、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線上繳納。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滯欠之稅捐確有繳納困難者,可主動聯繫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對於惡意逃漏、隱匿財產及傳喚不到者,執行分署可對欠稅人的財產,採取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稅;如果進一步發現欠稅人顯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還可以透過限制出境或拘提管收等強制執行手段來處理,欠稅人千萬別輕忽。
供道路使用的非都市土地符合要件者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供公共通行的道路,移轉時符合「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得徵收」、「完成使用地編定」及「取得需用土地人證明書」等4要件,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應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土地供公路使用,屬國道或省道者,需用土地人為交通部公路局;屬縣道、鄉道者,需用土地人為彰化縣政府;屬村里道路者,需用土地人為各鄉鎮市公所。稅務局已於官網(網址:https://www.changtax.gov.tw)建置「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移轉免稅專區」,提供有關法令規定、申請書表與需用土地人及聯絡窗口(道路主管機關)等資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