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條文送達 政院研議是否依憲法提救濟

【記者陳昱憲綜合報導】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相關函文5日送抵政院。行政院長卓榮泰指示政務委員林明昕儘速邀請學者專家,詳細審視、討論條文,並研議是否依照憲法程序提出救濟。
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指出,立法院已經將三讀修正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以及「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2案送至行政院,行政院於5日下午2時許收到立院函文。
陳世凱說,卓榮泰已請林明昕儘速邀請學者專家,詳細審視條文、進行討論,並研議是否依照憲法程序提出救濟。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至於覆議若未果,是否會走釋憲途徑。行政院日前強調,如果覆議得到立法院的正面回應,就沒有釋憲問題,而若要釋憲,也須三讀條文正式生效後,政院才會針對生效的法律研議是否提及釋憲,且可以提釋憲的單位不只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