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工程公司欠款拒繳還脫產 負責人遭管收

【記者張毅基隆報導】宜蘭分署指出,義務人代○工程企業公司,自民國108年起因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健保費、罰鍰、汽機車燃料費等762件,累積新台幣216萬餘元,居住在彰化的陳男為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明知代○公司尚有盈餘可以繳納,卻未將公司資產用以清償公法上債務,且將公司帳戶內資金匯入陳男個人帳戶,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行政執行官經訊問陳男後,認其顯有履行義務的可能,而故意不履行,又把公司的存款為處分情事,有管收的必要,五月二十三日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
代○公司是基隆地區,在地經營多年的工程公司,自108年起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罰鍰、使用牌照稅、全民健康保險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汽車使用燃料費、通行費等案件多達762件,在繳納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欠繳金額合計達216萬8,151元,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基隆市稅務局、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台北業務組、公路局台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等機關,自110年2月18日起陸續移送宜蘭分署執行。
經承辦行政執行官調查後發現,代○公司的銀行帳戶,自109年1月起至110年12月為止,資金進出頻繁,陸續匯款到陳男個人帳戶的金額合計高達545萬1,305元,金額遠超過代○公司欠款二倍有餘;經向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調閱資料,發現代○公司108年及109年營運狀況尚佳,公司資產淨值,仍分別有533萬4,917元及517萬4,175元,足以清償國家公法債權。
宜蘭分署通知陳男到場,說明相關資金流向並提出清償方案,惟陳男否認是實際負責人,對相關資金流向,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且拒絕對本件欠款提出可行的清償方案。行政執行官於本月二十三日訊問後,認陳男符合管收的要件,且有管收必要性,當場予以留置,並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經法官審理後,認定陳男為代○公司實際負責人,且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裁定准予管收。
宜蘭分署呼籲,公司負責人應誠實繳納各項公法上債務,切勿心存僥倖、置之不理,甚至將財產移轉到他人名下,刻意規避執行,否則執行機關將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以彰顯公權力及確保國家債權,以護維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