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處分人脫逃延遲通報 南光醫院遭罰9萬元

【記者張靜惠基隆報導】日前簡姓受監護處分人自南光醫院逃逸,該醫院疑似延遲通報一案,經基隆市衛生局調查,確認該醫院延遲逾4小時才報告警察機關,認定該醫院違反《精神衛生法》,且引發社會大眾生命安全風險及恐慌,從重裁罰9萬元罰緩,並督促其加強病人照護及管理。至於醫院是否有違反保安處分相關法規,則另由地方檢察署調查認定。
衛生局表示,得知受監護處分人逃逸後,市長除要求警察局盡速全力追緝,也要求衛生局督導醫院立即改善,並調查究責,故衛生局即發文請當事醫院即南光神經精神科醫院說明,並派健康管理科科長及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同仁到該醫院現場調查。
衛生局表示,依據該醫院回覆內容及現場調查結果,確認該醫院於受監護處分人逃逸後延遲逾4小時才報告警察機關。衛生局認定,該醫院違反現行《精神衛生法》第34條「精神照護機構於…病人行蹤不明時,應即報告當地警察機關」規定。
衛生局考量該醫院事發後未即時報告當地警察機關,引發社會大眾生命安全風險及恐慌,情節重大,爰依同法第55條「違反..第34條第1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規定從重裁罰9萬元。
衛生局23日派員至該醫院確認改善作為,並持續加強督導。衛生局認為,該案是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委託醫院執行監護處分,具有病人與受監護處分人雙重身分。
衛生局認為醫院更應加強注意,除依循《保安處分執行法》,也應依循《精神衛生法》提供精神醫療照護及管理。個案既是在基隆市內醫院接受精神科住院治療病人,衛生局為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有依據《精神衛生法》督導醫院之權責,依據《精神衛生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