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天生台北報導】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為因應聯合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4/24公告新增列管147種全氟己烷磺酸(PFHxS)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僅限於研究、試驗及教育用途,公告管制濃度為全濃度,並訂定運作管理規定。
化學署長謝燕儒針對毒管法管理PFAS相關物質歷程表示,為防制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污染環境及對人體危害及符合公約規定,環境部於99年及107年公告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烷磺酸鋰鹽(PFOS-Li)、全氟辛烷磺醯氟(PFOSF)及全氟辛酸(PFOA)等4種為毒性化學物質依法管制,自112年1月1日起該4種毒化物皆不得用於泡沫滅火設備中B類火災之滅火泡沫,配合刪除使用用途,接軌國際管理趨勢,公告PFHxS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全面禁用,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依毒管法規定違反可處罰鍰6萬元、最高500萬元。
謝燕儒指出,PFHxS國內多作為PFOA、PFOS之商用替代品,經問卷調查涉及產業應用共204個公(協)會與業者,國內6家運作業者皆用於研究、試驗及教育;本次修正召開多場次會議與業界討論均表示瞭解公約規定,並已積極減少使用或尋求替代物質。公告後涉及許(核)可文件申請、標示、危害預防及應變專章等規定,分階段給予運作業者半年至一年半施行緩衝期。為符合國際趨勢,更邀集7部會署22個單位共同訂定「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行動計畫」,以達保障國人健康及維護環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