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代表共和黨出馬角逐總統幾乎已是定局,他的官司纏身為歷來所僅見,但他政途卻絲毫未受影響。去年12月19日,科羅拉多州最高法院依據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條,禁止川普參加今年3月5日的科羅拉多州共和黨初選,為美國司法史上,因違反第十四修正案而被剝奪參選權第一人;但科州法院的判決,在3月4日被最高法院推翻,9位大法官一致同意科羅拉多州的判決無效。
今年2月9日,紐約州法院判決川普詐欺等罪名成立,必須繳納高達3億5500萬美元的罰款。案子仍在上訴程序,川普痛批紐約州司法單位配合對手陣營,以司法為武器介入大選。
儘管建商出身,並非科班法律人,但川普堪稱鬥法大王,身涉官司之多前所罕見。他在任時,曾妄言美國憲法賦予他身為總統「為所欲為的權力」(the right to do whatever I want as president),卻遭大法官嚴厲駁斥。當時美國最高法院以七票對兩票的表決直接對川普絕對權力的說法否決,投下兩票不同意見的大法官,也在意見書中對川普的部分說法直指簡直胡言亂語(bunk)。時任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在裁決意見書中表示,以最高法院多項判決為例,證明總統根本不具有聯邦刑事犯罪調查的免責權。
美國大法官都是總統所任命,卻否決總統有「為所欲為的權力」,充分顯示美國真正司法獨立。相形之下,台灣的大法官不僅為領導人御用,且惟政治是從,司法獨立在台灣是天方夜譚。台灣政治領導,才真是擁有川普妄言,卻做不到的「絕對權力」(the right to do whatever I want as a dict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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