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於提領前經核准退運出口 可退原繳稅費

【記者柳芬馨基隆報導】進口貨物於提領前,經海關核准退運出口,可退還其原繳稅費;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陳世鋒關務長協同兩位副關務長張世棟、曾武郎主持記者會;陳關務長表示,依據關稅法第64條第3款規定,已繳納關稅之進口貨物於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可退還其原繳納的關稅。
若進口貨物於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內地稅,提醒商民留意,以保障退稅權益。
桃園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第十四點規定及財政部 98 年 11 月 18 日第 09804546160 號令,進口貨物在完納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 3 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
另依貨物稅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及財政部 77 年 8 月 18 日台財稅第 770261481 號函,對於已完稅貨物未經使用且已原貨退運出口的貨物,海關可予核實退還貨物稅。倘進口貨物為菸酒品,依據菸酒稅法第 6 條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及財政部 95 年 2 月 22 日台財稅字第 09504501980 號函, 進口之菸酒,因故復運出口,如查明未經消費,可憑進口時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復運出口部分原納 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基隆關提醒,進口人請於貨物退運出口前,備妥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辦,以免影響退稅權益;收到退稅時間依申辦案件大小、報單數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