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園地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納稅人須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依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如逾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稅務局指出,經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人除須繳納本稅及滯納金,還要負擔執行過程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所產生的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時請地政機關指界及測量費用、不動產估價師鑑價費及查調資料所發生的行政費用等,即便納稅人於執行過程中已繳清稅款,仍須負擔已發生的執行費用。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當民眾收到各項稅捐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清,切勿置之不理以免因移送執行分署進行強制執行而遭到扣薪、扣存款甚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形,除影響到個人信譽,還須負擔額外的執行費用,實在是因小失大。

出售公益出租之房地,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無論是「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規定,應分別符合出售前1年或前5年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限制,即使房地出租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符合住宅補貼資格者,仍屬供出租使用,不符前述規定,應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增值稅案件,每年仍會辦理清查,如查獲出售前1年或前5年有出租或營業之情形,會依房屋使用情形按一般用地稅率重新核算土地增值稅,並補徵土地增值稅差額稅款。請民眾要如實申報,避免造成事後補稅之情形。

未辦保存之房屋其坐落土地仍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些老舊房屋雖然沒有權狀或使用執照登記,但於稽徵機關設有房屋稅籍資料者,若符合相關條件,其坐落土地仍然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舉例來說:陳先生擁有一間40年屋齡的房屋,因為是早期的建物,沒有辦理保存登記,所以無房屋坐落土地之登記資料,但依規定房屋在77年4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公布實施前建築完成者,可以填寫「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來替代建物所有權狀的坐落土地證明;相反的,如果陳先生的房屋屋齡只有20年,由於是在77年4月29日之後建築完成,則需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以證明建物確實坐落該筆土地上。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符合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2‰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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