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鄭永德台南報導】台南地方法院5日針對已故台南市議會副議長林炳利以及其配偶洪慧敏、女兒林庭羽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宣判,林炳利不起訴處分,洪慧敏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女兒林庭羽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褫奪公權各為二年及一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
台南地方法院指出,林炳利(已歿,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洪慧敏(林炳利配偶,擔任林炳利服務處會計總管,負責統籌管理服務處財務、會計及庶務等工作)、林庭羽(林炳利女兒)共同利用林炳利擔任臺南市議員機會(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連續擔任第一、二、三屆議員),透過以無報有或以少報多方式,將林庭羽等11人以及林炳霖等8人身分證及銀行帳戶等資料,檢送臺南市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含春節慰勞金),致使臺南市議會以林炳利申報之助理姓名及薪資為基準,按月將助理補助費或按年將春節慰勞金分別匯至前開銀行帳戶,而洪慧敏即親自或指示林庭羽、洪鈺宸(另經法院判決)持該等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將該等銀行帳戶內之公費助理補助費或春節慰勞金領出或匯出,除發放實際薪資(含春節慰勞金)予林炳霖等8人外,其餘金額則由洪慧敏統籌運用。
台南地方法院表示,洪慧敏、林庭羽、林炳利共同以上開方式取得差額達20,574,126元,其中用於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亦即由洪慧敏權衡使用於支付私聘助理人事費或服務處開銷等支出之金額為19,873,350元,其餘700,776元則用於清償林庭羽、洪慧敏之私人債務,而共同詐得該700,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