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天地 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注意事項

【記者潘瑞如桃園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為避免遺產管理人發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處罰之情事,遺產管理人應於申報期限內(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辦理遺產稅申報,並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執行職務,其中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等,倘因公示催告致此未能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檢附證明文件,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長申報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為免受罰,該分局提醒,遺產管理人務請在申報期限內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並於延長期限內填送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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