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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 得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有不服時,得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不過行政救濟程序從復查、訴願乃至行政訴訟,整個訴訟程序較為冗長。若納稅義務人僅是對稅單之記載、計算有錯誤或重複之疑義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更正。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如認為稅單所載內容有誤,可於稅單所載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由稅捐稽徵機關重新調查後將查對結果函復,除可節省納稅義務人的時間,又可免予行政救濟加計利息。舉例說明:甲君收到房屋稅稅單,認為房屋稅之稅額核算情形有錯誤時,甲君可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更正,經稅捐稽徵機關重新檢視稅單內容後,會將查對結果答復甲君,倘甲君對重行查對之稅單仍有不服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復查,保障其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行政救濟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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