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張毅基隆報導】基隆地檢署偵結起訴海巡署安檢所人員集體收賄案,主任檢察官黃嘉妮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八斗子漁港安檢所岸巡人員集體收賄案件,訊問後認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聲請羈押主嫌中尉小隊長陳○翔及魚貨商黃○富獲准。
檢察官表示,全案偵查終結,以被告陳○翔、湯○瑋、陳○淳等人,都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刑法第214條、第220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等罪嫌;被告黃○富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的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嫌,對四人提起公訴。
被告陳○翔為八斗子安檢所中尉小隊長,被告湯○瑋、陳○淳等人都是八斗子安檢所安檢士,負責執行八斗子漁港進出台灣本島的貨物安全檢查等法定職務事項。被告即魚貨商黃○富為利用漁船違法載運大量白帶魚出港,於是向陳○翔提議,願每次支付新台幣三萬元到五萬元,作為岸巡人員執行安檢勤務放水的對價,陳○翔竟貪圖賂賂而應允之,並找部屬湯○瑋、陳○淳加入,自民國111年3月15日起至112年1月14日止,魚貨商黃○富計向陳○翔行賄十一次,陳○翔再依每次安檢放水之分工情形,與湯○瑋或陳○淳朋分不等金額的賄款。
被告黃○富為讓漁船順○號、新翰○號順利私運白帶魚出港,共計行賄四十三萬元,被告陳○翔收賄金額合計三十三萬四千元,被告湯○瑋、陳○淳則分別為六萬四千元及三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