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鍾陽正桃園報導】依據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同一課稅年度內,若合計滿183天以上,屬於我國稅務居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在臺灣居留合計滿183天在稅法上為居民身份,報稅規定須在隔年度5月辦理上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外僑居留天數的計算,是以護照入出境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的「入出境日期證明書」,若同一課稅年度內多次出境,則需要累積計算。
但如果外籍人士同一年度在臺居留滿90天,但未滿183天,在國內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皆屬於我國來源所得,不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雇主給付的勞務報酬,必須在臺申報所得稅。若外籍人士在臺居留期間未滿90天,海外雇主支付的勞務報酬,不是我國境內所得,不須申報。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