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鍾陽正桃園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該分局說明,自112年度起我國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且其外國企業不符合CFC制度之豁免門檻規定時,則該外國企業為我國營利事業CFC制度納入計算之範疇,我國營利事業應就該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境外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豁免門檻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儘早檢視投資架構以降低稅務風險,如有任何問題,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w.ntbna.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CFC制度相關法規疑義解答,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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