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房屋現值資料要提出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課稅現值,屬於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應保密之課稅資料,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不開放供他人查詢利用。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房屋現值資料,應由納稅義務人本人、繼承人或授權之代理人提出申辦,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委託書等資料;另本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於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辦,相當方便,可多加利用。
房屋稅籍證明書不是產權證明文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因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需要,進而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欲作為房屋產權及建築完成日期之證明。該局指出,房屋稅籍證明書僅是證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無法作為房屋產權、建築日期之證明;另所載之起課年月,亦僅表示房屋稅開始課徵日期,並不一定是房屋實際建築完成之日。
112年度房屋稅籍清查於2月起展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房屋稅籍正確,每年均會依計畫進行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工作,自2月起展開,清查重點包括房屋使用情形、減(免)稅房屋有無變動,以及新建、增建和改建房屋有無申報。為防假冒,稅務局均已規範清查人員到現場調查並輔導民眾辦理申報事宜時,應配帶識別證,以供納稅人辨識。稅務局特別提醒,房屋稅是按月課徵,如果房屋有增建、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權益。當清查人員發現房屋現況與稅籍資料不符時,將釐正稅籍辦理改課並發文通知。
建商樣品屋或接待中心 應申報設籍課徵房屋稅
近來建商推案頻繁,路旁時有吸引民眾目光的樣品屋或接待中心,有民眾好奇詢問此類建物是否會課徵房屋稅?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設公司為銷售房屋而搭建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應在建造完成時依法設立稅籍課徵房屋稅。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之樣品屋或接待中心,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日後拆除也應儘速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才能停止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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